发布时间:2022-12-05 17:48:36浏览量:691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进一步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为全面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修订历程与背景
现行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发布施行,2018年10月个别条款中的机构名称进行修正。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进行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三次审议。2019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2021年10月初次审议修订草案,2022年6月对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于2022年9月2日,通过了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重点修订内容
(1)强化压实有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储运等环节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规定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经营者、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责任,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的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
(2)加强源头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管理、风险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在制定上,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评估制定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
(3)完善农产品经营全过程的管控措施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二是,对农药、肥料、农田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定,防止对产地造成污染。三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定等。四是建立农产品达标合格制定,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规定开具承诺达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化合物且使用常规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4)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效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前”、“三后”(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环境、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四推动建立社会共制体系,鼓励基层群众和单位个人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5)加大处罚违法力度
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食用农产品相关违法的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同时,引入了“农户”概念,对农户另行规定了较轻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的同时,也能兼顾农业发展的现状。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新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区别
(1)强化了落实主体责任,规定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标准强化,增加农产品销售规定。
(2)重新定义了农产品,清晰规定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法主体。
(3)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源头管理、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等监管制度。
(4)发挥基层群众等的优势,落实管理和监督问题,强化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5)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与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监测。
(6)重新定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扩大范围。
(7)新增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及土壤防治等法律,规定划定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的建议。
(8)新增肥料、农业投入品规定和回收处置包装废弃物规定。
(9)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与指导,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10)新增溯源农药、兽药等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购买记录等。
(11)重新定义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
(12)重新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包装等规定。
(13)新增和调整不得销售农产品要求,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符合规定。
(14)新增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开具合格证明,无法提供证明需按规定进行检验。
(15)新增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人员规定。
(16)调整对监督抽查检测有异议的复核内容。
(17)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违法措施。
(18)调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内容。
(19)加大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的力度和违法行为。
(20)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