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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青海这10批次香蕉、韭菜等食用农产品被通报

发布时间:2022-12-07 10:23:36浏览量:1137

11月25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均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其中,有2批次为香蕉,分别为:西宁市城北区青海金座尚客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宁市城西区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销售的香蕉(皇帝蕉),经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蛴螬等有较好防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

还有2批次为韭菜,分别为: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销售的韭菜,经检验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宁市城东区瓜田李下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啶虫脒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对蓟马等有较好防效。腐霉利是一种常有的低毒性杀菌剂,主要是抑制菌体内甘油三酯的合成,具有保护和治疗的双重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啶虫脒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mg/kg,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

还有2批次黄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西宁市城西区青海一家亲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对豆芽来说,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还有3批次芹菜,分别为: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销售的芹菜(香芹),经检验毒死蜱、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宁市城东区瓜田李下果蔬超市销售的毛芹,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城北北川分公司销售的芹菜,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芹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另外,还有1批次鸡蛋不合格,为:西宁市城西区青海一家亲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易融商贸有限公司的鲜鸡蛋(红皮),经检验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对甲硝唑敏感的菌种有拟杆菌属、梭状芽孢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消化球菌属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对抽检发现的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出10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告(〔2022〕年第42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文章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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